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 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自然人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后,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 其附属设施,这是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的空地上, 权利人也有权种植树木。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权利人 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进行收益
民法典物权编只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是占有和使用,没有规 定可以用益或者收益,这样的规定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权利人在自己 的宅基地上种植粮食、蔬菜、林木,收获粮食、蔬菜、果实,建造其他 设施进行经营,都是应当允许的,也是在实际中实行的。因此,宅基地 使用权具有收益权能,权利人有权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进行经营,获得收 益。
3.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经过本集体的同意之后,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 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 用权一并转让。同时,自然人在订立遗嘱确定房屋继承人时,有权将宅 基地使用权一并作为继承财产处理。
4.权利人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他附属物灭 失时,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权利人仍有权在宅基地上重建房 屋,以供居住。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权利人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权利人除了转让住房时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外,不得将宅基地非 法转让。以馈赠钱款、索取物资、以土地入股等方式变相买卖宅基地使 用权的,不产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村民迁居并拆除房屋 腾出宅基地的,应当由集体组织收回,以作统一安排。村民长期闲置或 抛弃宅基地的,应由集体组织收回。即使是合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 农户也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2.接受政府和乡村统一规划的义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或者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 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对此,权利人应当 接受政府统一规划和村的统一安排,但应当对宅基地被占用的农户重新 分配宅基地。如果因此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权利人负有正当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权利人不得 将宅基地作为生产用地使用,如盖厂房或改作鱼塘等,也不得改作其他 用途使用。
但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本法没有规定具体规 则,准用土地管理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此,土地管理法有专门规 定,中央、国务院也都通过有关文件,强调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的基本要 求,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及其他各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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