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 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条文要义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有以下原因:宅基地的回收和调整、宅基地 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抛弃、宅基地灭失、宅基地长期闲置等。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客体的宅基地,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而灭 失,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丧失存在的基础,归于消灭。宅基地灭失,原 宅基地使用权人将无处安身,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委会应当对失地村民按照规则重新分配宅基地,以便其建造住宅,安 心生活。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灭失,土地并未灭失 的,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用,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重新 建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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