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条文要义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是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与他人协议,设定 居住权。例如,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的房屋所 有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对其中的一部分房屋享有一定期限或者终身的 居住权。
设定居住权的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和住所,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特别是居住权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约定清楚设定居住权的 住宅地址、门牌号码、面积等事项,使居住权的标的能够确定;(3)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明确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居住权,行使居 住权的要求是什么;(4)居住权期限,从何时起至何时止;(5)解决 争议的方法,即发生争议后,通过何种程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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