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 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居住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意定居住权,二是法定居住权。
1.意定居住权及其设立
意定居住权是指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而设定的居住权,设立人 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其他人不得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设定居住权。
意定居住权的设定方式有以下两种。
(1)依据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第一,依据遗嘱继承方式设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遗嘱中对死后 房屋作为遗产的使用问题,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设定居住 权,但须留出适当房屋由其配偶终身居住。
第二,依据遗赠的方式设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遗嘱中,为法定 继承人之外的人设定居住权。例如,遗嘱指定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中的一 部,让自己的保姆终身或者非终身居住。
不论是依据遗嘱继承方式还是遗赠方式取得居住权,都是遗嘱取得 居住权。遗嘱生效后,还须进行居住权登记,否则不能取得居住权。
(2)依据合同的方式设定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与他人协议设定居住权。例 如,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的房屋所有权归一 方所有,但是另一方对其中的一部分房屋享有一定期限或者终身的居住 权。
2.法定居住权及其设立
法定居住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居住权。一般认为, 法律可以直接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或者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此外,对于依据裁判方式取得居住权,法律也予以认可。例如,法 院在离婚裁判中,将居住权判给有特殊需要的一方享有。学者认为,这 也是依照法律设定居住权的一种方式。也有的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 笔者认为,以裁判方式取得居住权的根据在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当事 人的意志,因此属于法定居住权的物权取得方式。
法定居住权为特定的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当然享有,所有人不得通过 遗嘱、遗赠或者合同的方式予以剥夺。
3.居住权登记
传统民法认为,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没 有经过登记的居住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经过物权登记的 居住权,才能够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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