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概念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 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 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条文要义
      1.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设立的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使 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他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 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 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 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 供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 需役地。
      为此,本条第2款特意规定:“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 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的产生,必须有两个不同权属的不动产 存在。地役权关系的成立并不要求供役地和需役地必须相邻,即使在不 相互毗连的不动产之间也可能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他物权。地役权是在他人的 不动产上设立的负担,性质是用益物权。地役权的标的首先是土地,其 次是建筑物等其他不动产,动产不能设置地役权。
      在罗马法中,地役权的标的是土地,一般不包括房屋。罗马法通 行“土地吸收地上物”的原则,因此,使土地上的地役权自然及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物。近代德国民法采纳这种规则。地役权是在他人的不 动产之上设立的,因此,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并不在于调节不动产的所有 关系,而在于调节不动产的利用关系。其中所谓“他人的不动产”,既包 括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也包括他人享有用益物权的不动产。
      在我国,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主要是在国家所有的或 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更多的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 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之上设立的地役权。如果不是利用他人的 土地而只是利用他人的空间,则不必设立地役权,而是设立分层地上权 来解决。
      第二,地役权是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包含的“利 用”,在多数情况下是以供役地人的不作为为其内容,也不以需役地人 实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为要件,而只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置一定的负 担。如果需要供役地承担积极的作为义务,则须当事人双方订立某项合 同,使供役地人承担积极的作为义务,但此项约定不属于地役权的内 容,而仅产生债的约束效力。对供役地的使用范围较为广泛,法律并没 有严格的限制,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来确定。只要双方约定的内容不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第三,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设定地役权的 目的是自己对不动产即需役地的便利,并不在于使用不动产的土地,因 此,地役权就是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不动产的 效用。需役地的便利,包括在供役地上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 眺望等,以及其他需要供役地人负容忍或者不作为义务的便利。便利的 内容,既可以是有财产价值的利益,如通行地役权中的通行利益,也可 以是非财产的利益,如眺望地役权的美观舒适利益;既可以是为需役地 提供现实利用不动产的利益,也可以是为需役地提供将来利用不动产的 利益;既可以是为需役地的直接便利,如设定通行地役权,也可以是为 需役地的间接利益,如设定眺望地役权。
      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须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地 役权的从属性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 离而为让与,需役地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 仅将地役权让与他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让与他人;不得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地役权分 别让与不同的人。其二,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 的,不能单独以地役权设定抵押或者予以出租等。
      2.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第一,权利性质的区别。相邻权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 种独立的物权。
      第二,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权利,不动产所有 权人或者占有人因相邻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 当事人须经过约定而设定这种权利。相邻关系的成立无须特定的公示方 式。地役权尽管是在合同生效时取得,但须经过登记才能取得对抗第三 人的效力。
      第三,权利的内容不同。相邻关系的一方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 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而地役权设定并非是为了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 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
    第四,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相互毗 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既可以发生在相邻 的两块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 产权利人合法占有人之间。
      第五,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相邻权是无偿的、无固定期 限的,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有固定期限限制的。
      3.地役权的基本内容
      地役权的基本内容是,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人 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以提高自己的需役地即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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