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 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条文要义
地役权登记,法律规定为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 生效时设立,而不是登记生效。地役权设立后,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 记。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确认地役 权;地役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在订立地役权合 同时,应当斟酌情事,决定地役权是否应当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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