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人义务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 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条文要义
      供役地人的主要义务,是容忍土地上的负担和不作为义务,即在地 役权的目的和范围内,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 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分为:(1)供役地人负有容忍土地上负担的义 务,应当根据设定的地役权性质的不同,承担不同的义务,供役地人应 主动放弃对自身土地部分使用的权利,甚至容忍他人对自己土地实施合 同约定的某种程度上的干预和损害等。(2)不得妨碍地役权人正常行 使权利,对地役权人正常行使权利实施干扰、干涉、破坏的,应当承担 责任。
      此外,供役地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1)附属设施使用权 及费用分担义务。对于在供役地上所设的附属设施,供役地人在不影响 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有权对其加以利用。如地役权人铺设的管道,在 地役权人没有使用的情况下,或者已经使用但不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的情况下,供役地人有权进行利用,应当按其受益的比例,分担附属设 施的保养维修费用。(2)变更使用场所及方法的请求权。在设定地役 权时定有权利行使场所及方法的,供役地人也可以提出变更。变更的条 件是,如变更该场所及方法对地役权人并无不利,而对于供役地人有利 的,则供役地人请求地役权人变更地役权的行使场所及方法,地役权人 不得拒绝。因此支出的费用,由供役地人负担。(3)费用及其调整请 求权。有偿地役权,供役地人依约享有请求地役权人按期支付费用的权 利。如果地役权人不按期支付费用,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地役权人长期 拖欠费用的,供役地人可依法终止地役权合同。无偿地役权,如果由于土地所有人就土地的负担增加,非当时所能预料,以及依原约定显失公 平的,供役地人有权请求酌定地租;地役权设定后,如果土地价值上 升,依原定地租给付显失公平的,供役地人也可以请求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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