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条文要义
      地役权的期限的确定方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应当进行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确定期限。但 是,如果供役地或者需役地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 则不论是约定地役权的期限,还是补充协议约定地役权的期限,该期限 都不得超过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供役地和 需役地所剩余的期限不同的,应当按照最短的剩余期限确定地役权的期 限。如果供役地和需役地上是土地所有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尽管这两 种土地权利不具有期限,但是在设定地役权时,不得约定为永久期限, 而应当约定地役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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