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 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 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条文要义
就权利人所有的土地上,原来既存的地役权权利或者负担,当在该 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对 于既存的土地使用设施有继续使用的必要时,则继续享有或者负担以使 用该设施为内容的地役权。换言之,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如果 已经存在供整宗土地使用的设施,如引水设施、道路设施等,再就该土 地的一部分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而权利人 又有继续使用这些设施的必要的,则用益物权的权利人依法继续享有或 者负担既存设施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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