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 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条文要义
设立地役权的权利,原则上属于土地占有人、使用人。民法典第
378条还规定:权利人所有的土地已经设立地役权,又设定用益物权 的,用益物权人应当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地役权。但是,在他人所有的土 地上已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设定地役权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人。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未经过用益物 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不能将已经设立上述用益物权的土 地,再设立地役权,即只有经过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才可以 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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