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 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条文要义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是因为地役权依附于特定的土地,该土地的 权属没有转让,地役权无法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转让,受让人对于既存的供土地使用的地 役权设施有继续使用的必要时,则取得以使用该设施为内容的地役权。 故地役权只能跟随用益物权的转让而转让,即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取 得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时,转让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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