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 享有地役权。
条文要义
地役权的基本属性是依附于不动产而存在的用益物权,其所附属的 需役地的权属进行转让,必然涉及附着于需役地上的地役权的命运。本 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 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在取得这些物权的同时,也 取得该地役权,即地役权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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