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 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 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 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条文要义
在地役权设定以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须遵守约定,尊重各自的权 利,履行其义务,更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关系。由于地役权人违反法律 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或者有偿地役权在约定付款期间届满后 在合理期限内经过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供役地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关 系,地役权以解除而消灭。这种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解除事由一经出 现,供役地权利人就可以立即产生解除权。其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是通 知,通知一经到达需役地人,即发生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的后果。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除了本条规定的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权 合同外,还包括约定的地役权期限届满、约定消灭地役权的事由出现、 设定地役权目的的事实不能、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土地征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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