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 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基 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优先 受偿性,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产生的,是对物权而不是对人权;尽管 担保物权也以权利作为其客体,但担保物权是价值权,而非实体权,仍 属物权范畴。因此,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仍是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担保物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 他财产权利;(3)担保物权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所 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是:(1)从属性: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 而存在。(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 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 毁损而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的,该赔偿金、补偿金或保险金成为担保物的代位物,权利人有权就其行使担保物权。
法律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定具体规则。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45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