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担保范围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条文要义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效力范围。本条规定 的担保效力范围是:(1)主债权,如借贷中的本金债权;(2)利息, 如借贷中的利息之债权;(3)违约金,违约一方依照约定应当给付的 违约金之债;(4)损害赔偿金,违约方造成守约方损害的损害赔偿之 债;(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在担保范围之内;(6)实现担保物权 的费用。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效力范围。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担保范围是一般效力范围,其中某些范 围对于某些担保物权并不适用。例如,不承担保管担保财产的抵押权就 不存在保管担保财产费用的问题。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455.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455.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