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条文要义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效力范围。本条规定 的担保效力范围是:(1)主债权,如借贷中的本金债权;(2)利息, 如借贷中的利息之债权;(3)违约金,违约一方依照约定应当给付的 违约金之债;(4)损害赔偿金,违约方造成守约方损害的损害赔偿之 债;(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在担保范围之内;(6)实现担保物权 的费用。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效力范围。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担保范围是一般效力范围,其中某些范 围对于某些担保物权并不适用。例如,不承担保管担保财产的抵押权就 不存在保管担保财产费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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