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九十一条:债务转让对担保物权效力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 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 责任。
条文要义
      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是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 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但通常是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与债务人存在信赖关 系。在担保期间,债务人转移债务,对担任担保人的第三人利益会发生 影响。如果第三人知道债务转移,仍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则没有问 题。如果债务转移未经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全部 或者部分债务的,第三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三人同意债务转 移应当是书面同意,因而即使口头同意,也不发生第三人继续提供担保 的后果。所谓“相应的担保责任”,是指全部转让债务的,相应的担保责 任是全部担保责任;部分转让债务的,相应的担保责任是转移的部分债 务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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