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 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条文要义
浮动抵押,也叫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 经营者作为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 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标的而设立的动产抵押权。
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是:(1)抵押人具有特殊性,只有企业、个 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才可以作为浮动抵押的抵押人。(2)抵押 财产具有特殊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既包括抵押 人现有的财产,也包括抵押人将来取得的财产。(3)抵押财产在浮动 抵押权实现前处于变动之中,数额是不能固定和具体明确的。(4)对 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在抵押期间仍然可以使用处分,其财产的进出并不受 限制。
浮动抵押权具有抵押人利用其财产自由经营的特点,对于抵押人来 说,在抵押权实现前可以放手进行经营,具有优势;对于抵押权人来说 有所不利,则是浮动抵押的缺陷,因为在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人的财 产是不断变化的,如果抵押人的财产状况恶化,抵押权人就不能从抵押 财产的价值中完全受偿。因此,对于浮动抵押权的适用范围应当进行适 当限制。
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可以就其财产进行经营活动,为收益和处分。只 有在浮动抵押权确定时,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才成为确定的抵押财产。浮 动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浮动抵押确定时,包括确定时的抵押人所有的或者 有权处分的全部财产。为了防止抵押人恶意实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 为,浮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在经营过程中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抵押财 产,但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公司财产的,抵押权人享有撤销权,可 以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
浮动抵押权的实现,自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抵押权的申 请,经人民法院作出浮动抵押权实现的决定时开始。人民法院作出浮动 抵押权实现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发布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 告,抵押人的全部财产由财产管理人管理,财产管理人应当在抵押人住 所地办理浮动抵押权登记的机关进行浮动抵押权实现开始的登记。
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抵押权的实现没有特别之处,应当按照一 般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实现,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浮动 抵押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特别提示:浮动抵押与民法典第404、411、416条的规定密切相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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