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 视为一并抵押。
条文要义
我国对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实行 房地一体主义,民法典第149条和第150条对此作出了原则规定。
在抵押权中同样实行这个规则。所以,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 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 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按照上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 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这样规定的目的就在于体现和维护“房随地 走”和“地随房走”的原则,实现房地一体主义,避免在抵押权设置上出 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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