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 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条文要义
      我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除了在兴办乡镇、村企业和村 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 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建设,都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抵 押权的实现会带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后果,如果对农村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抵押不加以任何限制,可能出现规避法律,以抵押为名将农村建 设用地直接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后果。因而本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如果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抵押的,则是允许的,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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