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 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 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 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 其他财产。
条文要义
      基于公共利益、社会政策等各种考虑,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比 较大。
      以下财产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权:无论是国有土地所有权,还是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 权,都禁止设置抵押权。
      2.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 可以抵押的除外:在这些土地上设立的土地使用权,都具有不可流转 性,设置抵押权无法实现,因此禁止设置抵押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 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这是因为,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 这些单位都是以社会公益目的设立的,这些设施一旦设定抵押权,在抵 押权实现时将会造成公益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因而禁止设置抵押权。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这些财产会发生权属争 议,不仅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而且会酿成新的纠纷,故予以禁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这些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 不能自由流转,因而禁止设置抵押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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