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 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条文要义
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仅 如此,而且对即使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也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 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如果在动产抵押过程中,抵 押人在与他人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对抵押财产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交 易,对方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取得了该抵押财产的,这些抵押财产就 不再是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人对其不能主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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