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效力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 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 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 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要义
      对于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物权法》第191条采取比较严格的规则,即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 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 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 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当然应当准许转让。
      事实上,在财产上设置抵押权,并不禁止抵押财产的流转,只要抵 押权跟随抵押财产一并移转,就能够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故民法典在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则上,改变了《物权法》的上述规定, 采纳了从宽的规则,具体如下。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加以禁止,只是在转 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2.如果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抵押 财产是设有抵押权负担的财产,进行转让的,抵押权随着所有权的转让 而转让,取得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的同时,也负有抵押人所 负担的义务,受到抵押权的约束。
      4.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 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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