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 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 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 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 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条文要义
抵押权的作用在于用抵押财产的价值,为债权的实现作为担保,一 旦债权不能实现,用抵押财产变价清偿债务,实现债权。由于抵押财产 并不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占有,而为抵押人占有,因而有可能出现抵押 人处分抵押财产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情形。对此,本条规定的规则如 下。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人的行为确实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有两个办法解决: (1)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例如请求处分抵押财产 的受让人返还财产;(2)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为抵押财产 的减少部分进行担保。
3.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 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使自己的债权在到期前得到清偿,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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