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和变更抵押权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 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 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 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 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条文要义
      为了使抵押权人能更充分地利用抵押权的交换价值,从而达到抵押 权人投下的金融资本在多数债权人间仍有灵活周转的余地,并有相互调 整其复杂利害关系的手段,本条规定的抵押权及其顺位权的让与、变更 和抛弃的规则如下。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放弃抵押权的,抵 押权人丧失抵押权,其债权不再受到该抵押权的担保。放弃抵押权的顺 位的,不再具有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效力。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 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 产生不利影响。
      3.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 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利益的 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在上述规则中,关于抵押权顺位放弃和变更的规则比较特殊。抵押 权人的顺位权,是指抵押权人依其顺序所能获得分配受偿金额的权利。 抵押权顺位的放弃,是指抵押权人对顺位在先的抵押权的顺位抛弃,不 再享有该顺位在先的抵押权的优先权,成为没有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 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与抵押权顺序的抛弃的效力不同。抵押权顺位发生 变更时:(1)必须由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所有不同顺序的抵押权人之间 达成合意。(2)由于此种变更可能危及就顺位发生变更的抵押权享有 法律利益的其他人,因此,除必须经过各个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外,还必 须经过这些利害关系人的同意。(3)变更抵押权顺位还需办理抵押权 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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