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条文要义
当事人在设定浮动抵押权后,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 中对抵押财产的转让,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是浮 动抵押的正常情形,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的经营活动。由于浮动抵押 权其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在抵押权实现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确定, 才能够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浮动抵押权在以下情形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限届期,债权未实现:应当对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进 行确定,不得再进行浮动。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抵押财产必须确定,这种确定被称 为自动封押,浮动抵押变为固定抵押,无论浮动抵押权人是否知道该事 由的发生或者有没有实现抵押权,都不影响抵押财产的自动确定。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实现抵押权,抵押的财产必须 确定,浮动抵押必须经过确定变为固定抵押,抵押权的实现才有可能。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抵押财产也必须确定。例如,抵 押人影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经营状况恶化或严重亏损,或者抵押人为了 逃避债务而故意低价转让财产或隐匿、转移财产,都属于严重影响债权 实现的情形。
浮动抵押财产被确定后,变成固定抵押,在抵押权实现的规则上, 与普通抵押没有区别。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48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