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 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要义
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方法如下。
1.抵押财产折价,是指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 或者协议不成经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抵押财产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 价格折算为价款,把抵押财产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 的抵押权实现方式。
2.抵押财产拍卖,是指通过拍卖程序将抵押财产变价,以其变价款 实现抵押权。
3.抵押财产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抵押财产,以其变价 款实现债权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将抵押财产变卖。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 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胜诉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抵押财产 拍卖或变卖。人民法院处置抵押财产,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以变卖为 例外。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变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484.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