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权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 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 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条文要义
      在动产抵押特别是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在抵押过程中,只要是没 有被确定,都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无须经过任何附加手续。在抵押的动 产中,“流入”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将成为抵押财产,“流出”的动产将移 出抵押财产,逃离抵押的命运。流入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如果是设有抵 押权的,流入抵押财产就有自动负担浮动抵押权,因而会产生在同一个 物上有两个并存的抵押权,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问题。至于流 出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尽管也负担浮动抵押权,但是由于担保的债权 没有确定,因而流出的特定动产应当是“逃离”了浮动抵押的担保财产的 范围。
      对于后者,本条没有规定,但是从逻辑上可以推出这个结论。
      对于前者,需要法律作出规范,确定流入浮动抵押财产上的两个抵 押权的先后顺序。本条规定的,就是因流入浮动抵押财产的特定动产在 其流入前设有抵押,流入后负担浮动抵押权,而发生同一物上存在两个 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规则。这个规则称为“购买价金担保权”,或 者“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具体规则如下。
      1.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即流入的特定动产已经 设定的抵押权,担保的是该主债权,其担保数额是该抵押物的价款。
      2.如果该标的物在交付后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就具有 了超级优先权,即使其设立时间在后,也享有最优先的顺位。
      3.该超级优先权优先顺位对抗的是原来存在的浮动抵押权人的抵押 权,即具有超级优先权的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尽管也负担了浮动抵押 权,但是由于其享有超级优先权,因而享有该超级优先权的抵押权人, 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包括浮动抵押权,因而能够最优 先受偿。
      4.留置权除外,买受人即浮动抵押人在其所负担的其他担保物权 中,不包括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并非约定担保物权, 因而超级优先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不能对抗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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