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 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条文要义
债权不能永续存在,抵押权也不能永续存在,都受到一定时间的限 制。债权的存续期间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受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3年 或者20年的时效期间约束。对于附随于债权的抵押权,其存续期间的确 定,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本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 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体现的就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与债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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