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 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 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条文要义
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合同内容,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进行 变更。这种变更仅指对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独有条款的变更效力。最高额 抵押合同独有条款有三项:
(1)变更确定债权的期间:有两种情形:
1)将该期间的终止期日提前;2)将终止期日推后。
(2)变更债权范 围:是指变更最高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3)变更最高债权额限 度:也有两种情形:1)将最高债权额限度增加:2)将最高抵押权债权 额减少。
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允许变更确定债权的期间、变更 债权范围、变更最高债权额限度,都会对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发 生影响。所以,虽然准许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协议变更确定债权的期 间等,但是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对这三种最高额抵押合 同所独有条款,如果随意允许最高额抵押合同当事人进行变更,且这种 变更能够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将会对后顺序抵押权人或其他利害 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本条规定,变更上述内容,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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