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 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特殊性,在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之后,本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在适用法律上,除了这些特殊规则必须适 用之外,对于其他方面的规则,与一般抵押权的规则是相同的,因此, 适用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不过,在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除适用与一般抵押权相同的规则以 外,还应注意的是:(1)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确定 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一般抵押权的规定行 使其抵押权。债权已届清偿期,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一系列债权中 任何一个已届清偿期。(2)债权确定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 于最高限额,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 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 押财产优先受偿。(3)如果在抵押财产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最高 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一样,依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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