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条文要义
质押财产就是质物。对于质物的条件,本条仅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一般认为,作为 质权标的物的动产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1)该动产须为特定物。 这是物权的标的物需要具有特定性的当然要求。特别是质物需要交付才 发生质权,因而质物没有特定化就不成立质权。质权合同中对质押财产 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应当以实际 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2)该动产须为独立物。这是物权的标的物必 须具有独立性的必然结果,没有独立性、从属于他物的从物,无法与主 物分开,不能单独交付,不能成立质权。(3)该动产必须是法律允许 流通或者允许让与的动产。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动产或者禁止转让 的动产设定质权担保的,质权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以法律、法规限制 流通的动产设定质权,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并征求意见后,有人提出,出质的动产 应当是允许转让的动产,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不能作为质押财产。法律 委员会经研究,在物权法中增加了此内容。结合物权法施行十余年的经 验,民法典保留了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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