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 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 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 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条文要义
质权人占有质物,对质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履行妥善保管义务, 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加以保管。质权人之所以要对质物承担最高 的注意义务,是因为质权人占有质物并不是为了出质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确保清偿自己债权的必要,即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质权人的责任 要重于为他人利益而占有他人之物的人。
质权人违反保管质物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造成质物损害,应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质权人的过错,由出质人依客观标准证明,有 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质物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害的, 质权人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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