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 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转质,是指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债务,将质押财产向 第三人再度设定新的质权。本条尽管没有明确规定转质,但却是条文中 应有之义。
转质分为两类:(1)责任转质,即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无须 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为第三人设定质权。 (2)承诺转质,即质权人在获得出质人的同意后,为了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而以质押财产向第三人设定质权,即质权人在得到质押财产 所有人的处分承诺时,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于其占有的质押财产上设定比 自己享有的质权更为优先的一个新的质权。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的差异 是:(1)承诺转质须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而责任转质无须经出质人同 意,质权人是以自己的责任设立转质的。(2)在承诺转质中,由于转 质权并非基于质权人的质权而设定的,因此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及 债务清偿期不受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债务清偿期的限制。责任转 质则不允许如此。(3)在承诺转质中,由于出质人承诺了质权人的转 质,故质权人的责任不因转质而加重。但在责任转质中,就质押财产因 转质所遭受的不可抗力损害,质权人须承担责任。(4)承诺转质是基 于出质人的同意而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原质权所设定的转质权,故原质 权即使因主债权满足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转质权也不受影响。但在责 任转质中,原质权消灭时,转质权也消灭。(5)在承诺转质中,只要 自己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即便原质权尚未具备质权的实现条件,转质权 人也可以直接行使转质权。在责任转质中,原质权与转质权的实现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转质权人才能实现转质权。
本条承认上述两种转质类型,规则是:在责任转质中,即未经出质 人同意而转质,造成质押财产的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在承诺转质中,即出质人同意转质的,转质成立,应当按照约定处 理。转质的后果是:(1)转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在原质权所担 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转质权 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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