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三十五条:放弃质权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 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 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 外。
条文要义
      放弃质权,就是质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就质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质 权是物权,是民事权利,质权人作为权利人当然可以放弃,放弃质权, 就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受质物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即债务人就是出质人的,质权人 放弃对出质人的质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作为担保的权利,因而发生对外的效力,质权人即债权人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 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只有一个例外,就是其他 担保人仍然承诺愿意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因而其他担保人仍然承 担担保责任,不受债权人放弃质权的影响。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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