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押财产返还和质权实现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 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 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条文要义
      由于动产质权以质押财产的占有作为生效要件与存续要件,当债务 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当将质押财 产返还给出质人。返还质押财产,是指质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将质押 财产在事实上的占有移转给出质人。
      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 行债务,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押 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是:(1) 动产质权有效存在;(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3)作为质权人的主债权人未受清偿。
      动产质权实现的方法是:(1)折价;(2)拍卖;(3)变卖。其 中拍卖是主要方法。质押财产拍卖、变卖的变价款,质权人有权优先受 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 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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