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三十九条:最高额质权

      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 的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最高额质权,是指对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预定一 个限额,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质物予以担保而设定的特殊质权。最 高额质权的特点是:(1)最高额质权用以担保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 特定债权;(2)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限于预定的最高担保额; (3)最高额质权的标的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
    本条对最高额质权规定的基本规则是:(1)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 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2)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 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关于最高额抵押 权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于质权。关于最高额质权的具体规则,应参照关 于质权的规定和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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