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 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条文要义
能够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物的有价证券包括下述五类有价证券,成立 权利质权:(1)票据质权。汇票、本票和支票都可以设立质权。四类 不得转让的票据:1)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2)背书人禁止转让的票 据;3)记载了“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4)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 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设立票据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 质权人,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债券质权。债券是由政 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 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劵,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订立质押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3)存款单质权。存款单是由银行 等储蓄机构开具的证明自身与存款人之间存在储蓄法律关系的凭证,可 以设定质权的存款单主要是指各类定期存款单,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 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仓单质权,是 指以仓单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权。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 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以设立质权。以仓单为标的物设定质权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 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 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5)提单质权,是指以提单为标的物 而设立的质权。以提单设立质权的,发生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 立书面质押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提单质权均以交付为生效要 件,但未记名提单未经质押背书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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