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 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 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 偿债务或者提存。
条文要义
应收账款本是会计学意义上的术语,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而产生的应向购货单位或 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它代表企业获得未来经济利益(未来现金 流入)的权利。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 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 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第2条的规定,具体的应收账款权利是: (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2)提供医疗、教育、 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 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4)提供贷款或其 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的债权。
设立应收账款质权,须以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信贷征信机构,是指中 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该中心具体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物权 法》制定时,立法者选择以信贷征信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 构,是因为信贷征信机构已经拥有了覆盖全国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 统,并以电子化互联网络为平台,能够给当事人的登记和查询带来极大 便利,符合应收账款登记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物权法》 施行十余年来,信贷征信机构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运行已日臻成 熟,为公众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与查询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的登 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 的允许采取声明登记制,当事人仅需提交记载有当事人的身份及担保财 产等少量内容的担保声明书,而无须提交基础交易文件,登记机关并不 详细核查动产担保权的具体内容。登记的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 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 法》第8条,质权人应将在办理质押登记前与处置人签订的协议作为登 记附件提交给登记公示系统。虽然登记系统并不审查登记协议的真实 性,但上传登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恶意登记与虚假登记的问题, 便于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权法律关系时调取证据或当事 人举证,也便于第三人在查询登记簿时了解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同 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 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其所得的变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 务,或者进行提存,实现质权。该款的目的是保护质权人的利益,防止出质人随意处置应收账款,保证主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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