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准用动产质权规则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 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都是以其客体的交换价值的取得为目的的担保 物权,都有用其客体直接取得一定价值担保债权的作用,并不因为客体 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规定权利质权的规则中,着重解决的是权利质权 的生效问题,因为这是与动产质权的主要区别。除此之外,权利质权与 动产质权的规则基本相同,况且本章第一节规定动产质权的规则时,是 作为质权的一般规则设计的,所以,凡是权利质权一节中没有规定的内 容,都适用动产质权规定的规则,例如质权合同的主要条款、流质的禁 止、质权人的义务、质权的实现方式和最高额质权,都适用同样的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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