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 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 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条文要义
留置权,是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 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 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定担 保物权。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叫留置权人, 被留置的财产叫留置财产或者留置物,被留置财产的债务人叫被留置人 或者债务人。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1)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2)留置权 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第一次效力发 生在留置权产生之时,债权人即留置权人于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留置 债务人的财产,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二次效力是在第一次效力发生 之后,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 以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变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权是不可 分性物权,其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5)留置权为 从权利,依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依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 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 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 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是,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 权就该动产变价后,优先受偿,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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