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消极要件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不得留置。
条文要义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是留置权成立的否定条件,即虽然具备留置 权成立的上述积极要件,但因消极要件的存在,使留置权仍不能成立。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虽然有多项,但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发生否定 留置权的效果。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有以下五项:(1)须当事人事先无不得留 置的约定;(2)须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4)须留置财产与 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5)对动产的占 有须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本条规定的是第一个消极要件,即须当事人事先无不得留置的约 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对于该物不再成立留置权,债 权人不得就该物行使留置权。如果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债权人仍留置 不得留置的物,则构成债的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当事人关于不得留 置的物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虽无书面约定,但双方当事人均 承认该口头约定的,亦可认其效力,发生不得留置该物的效果。这种约 定应就物而约定,如果一个合同有数项标的物,当事人仅就其中一项或 数项标的物为约定,则仅对该一项或数项标的物发生不得留置的效果。 如果当事人笼统约定该合同的标的物不得留置,则发生全部标的物不得 留置的作用。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521.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521.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