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五十条:可分留置物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 当于债务的金额。
条文要义
      可分物是不可分物的对称,是指把物分割之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 或不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如布匹、粮食、石油等。民法区分可分物与 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1)分割可分物的财产时,共有人可将实 物加以分割;分割不可分物的财产时,则只能有人获得该物,有人得到金钱补偿。(2)同一项债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参加、债的标的物属 于可分物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份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如标的物为 不可分物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则享有连带债权或承担连带债务。正因 为如此,如果留置物是可分物,就可以对留置物进行分割留置,当债权 人占有的留置财产为可分物,且其价值远远大于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的权利时,其留置财产的价值,就应当相当于债务的 金额,不能过分高于债务的数额,以至于损害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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