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 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条文要义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财产期间,对于留置财产的孳息有收取的权 利,为留置财产孳息留置权,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清偿,而不能直 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财产孳息留置权的作用与留置权一样,为担 保债权的实现。如果孳息为金钱,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在充 抵收取孳息费用后,可直接以其充抵债务。留置财产孳息抵充债权清偿 顺序的一般规则是: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次及利息,然后是原债权。
对留置财产的孳息充抵债务应于孳息收取之时进行。留置权人就留 置财产收取的孳息以充抵债权,实际上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权利,对 债务人有利,因而留置权人的这项权利实际上也是义务。留置权人应以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对留置财产的孳息进行妥善管理,如未尽该种 注意义务,怠于收取孳息,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对债务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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