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财产孳息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 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条文要义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财产期间,对于留置财产的孳息有收取的权 利,为留置财产孳息留置权,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清偿,而不能直 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财产孳息留置权的作用与留置权一样,为担 保债权的实现。如果孳息为金钱,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在充 抵收取孳息费用后,可直接以其充抵债务。留置财产孳息抵充债权清偿 顺序的一般规则是: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次及利息,然后是原债权。
      对留置财产的孳息充抵债务应于孳息收取之时进行。留置权人就留 置财产收取的孳息以充抵债权,实际上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权利,对 债务人有利,因而留置权人的这项权利实际上也是义务。留置权人应以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对留置财产的孳息进行妥善管理,如未尽该种 注意义务,怠于收取孳息,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对债务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524.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52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