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 卖、变卖留置财产。
条文要义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不会 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使留置权的行使受到妨碍。如果留置权人长期不行 使留置权,将会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长期存在,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故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对留置财产 变价、取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将实现债权后的财产返还债务人。 如果留置权人仍然不行使留置权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 变卖留置财产,将留置财产变现,将变价款清偿债务,剩余的财产返还 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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