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 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要义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折价、变卖。当事人协商一致折价 的,可依约定办理,当事人约定折价不成,则须依变价方式。当事人约 定变价的,也应准许。
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无必要由法院审查留置权、由法院来执 行,如果当事人对留置权的实行并无争议,法院没有必要过问,如果当 事人就此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则法院应依法处理。
留置权人最终实现留置权,是以处分留置财产的变价款和留置财产的折价款额,优先偿付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计算出债权的总额后,留 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 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剩余债权因已无担保,成为普通债权, 并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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