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条文要义
占有,是指人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在占有中,对物 为管领的人是占有人,是占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被管领的物,为占有 物,是占有法律关系的客体。占有的法律特征是:(1)占有是一种受 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2)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3)占有是对物具 有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的性质,民法典明确表明是一种事实状态, 而不是一种权利。
占有在法律上具有的功能是:(1)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 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作用。 (2)公示功能,是指占有具有的表彰本权的作用。(3)持续功能,是 指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障占有 人对其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利益,占有制度产生了保护合法占有人不 受所有权人的权利继受人侵犯的功能。占有制度具有此项功能的原因, 在于维护经济秩序的客观、公正。
依据占有人是否是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的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有 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享有的包含占有物在 内的权利,如所有权、租赁权、质权、留置权等权利都是本权。占有人基于本权对物进行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占有人无本权对物的占有为无权 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有权占 有。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1)无权占有人在权利人 请求返还占有物时,负有返还的义务;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包括所 有权人在内的返还请求权。(2)作为留置权成立要件的占有必须是有 权占有,如果是无权占有,则占有人不因此而享有留置权。
有权占有的规则是:(1)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都是有权 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确定;(2)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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