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 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 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 金
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 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条文要义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不论是不可抗力,还是被遗失 或者盗窃,其责任规则如下。
1.如果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即占有物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 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代位物如数返还 给权利人,对此,不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均负此责任。
2.占有物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全部返还 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损 失的责任,善意占有人不负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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