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 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 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条文要义
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规定,也未赋予其一定名 称的合同。“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就是无名合同。 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 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生活需要,选择订立法律没有规范的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对应的是典型合同。典型合同也叫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 有规范,并赋予其一定的名称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 款合同等,都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是:(1)尊重当事人的约定;(2)适用 本编通则对合同规定的一般性规则规定;(3)针对不同类型的无名合 同采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最相类似合同的法律规则,即能够找到 相类似的典型合同的,参照本编规定的典型合同的规则适用法律,对纯 粹的无名合同即法律对其具体事项全无规定的合同,其内容不符合任何 有名合同的要件的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完整,则根据诚信原 则,并斟酌交易惯例,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
涉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外方主体的合同,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 三种类型,本条明确了中国法律适用于涉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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