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 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条文要义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 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规定,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责 任之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债,如单方允诺之债。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合同编第三分编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 之债的法律适用,提供一般规则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侵权责任之债 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债与合同编通则规定的关系予以明确。
      对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是:
      1.首先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即对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等,适用合同编第三分编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规则的 规定。
      2.没有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 定。这一规定,就为非合同之债适用本编通则的一般性规定提供了法律 依据,凡是非合同之债,只要没有特别规定,就可以适用本通则规定的 一般性规则,如合同保全的规定。
      3.根据债的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例如,无论是无因管理之债、不 当得利之债还是侵权责任之债,根据其性质都不能适用有关要约、承诺 的规定,因此适用除外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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