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条文要义
合同条款是表达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的具体条款。合同应当 包含的合同条款如下:(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表达的是 合同主体的内容。(2)标的,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需 要明确写明物品或服务的名称,使合同的标的特定化。(3)数量,是 度量标的的基本条件,应当确切,特别要确认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 (4)质量,也是度量标的的条件,重要性低于数量。(5)价款或者报 酬,价款一般针对取得物而言,报酬一般针对取得服务而言,无偿合同 不存在价款或报酬条款。(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 同履行的时间规定,履行地点是确定合同义务履行的区域概念,合同的 履行方式是履行的具体方法。(7)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合同 约定的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合同法上的不利后果。(8)解决争议的方 法,是指在将来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和方法予以解决。
本条第1款在规定上述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合 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必备条款,合同不能成立,缺少 其他条款,则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确定方法等予以确定,不能导致合同 不能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标的和数量。
合同的示范文本,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出的标准式合同 样本或者标准合同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 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工商管理部门等机关制定了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发挥了合同示范 文本的作用。本条第2款继续强调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 示范文本,使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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